“星脉律师事务所M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194818号“星脉律师事务所M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222号

       

      申请人:浙江星脉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元创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4818号“星脉律师事务所M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4671号“mai及图”商标、第35789140号“嘿好mai及图”商标、第36033297号“www.mai.com”商标、第36026655号“mai”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均存在差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尚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