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524664号“岽多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718号
申请人:牟经礼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佰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4664号“岽多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源于申请人商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515号、第578343号、第674600号、第860528号“多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第8921770号“多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724380号“山昊多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并且经过申请人使用、广泛宣传,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强的区别服务来源的能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岽多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部分“多星”,且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电炊具;燃气炉;家用电水壶;电蒸锅;冰箱;电风扇;电暖器;饮水机;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灯;电炸锅;水冷却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和净化设备;小型取暖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外,申请商标中文字部分的“岽”易被识别认读为“山东”,山东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