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246180号“芝麻开门 ZHIMAKAIME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50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今童王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经纶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洲鸣
申请人因第3246180号“芝麻开门 ZHIMAKAIME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1423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变更住址后未收到商标局文件,导致其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提交证据材料。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在经营过程中的核心商标,对申请人意义重大,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委托书;
2.订货合同书;
3.发票及出库单;
4.产品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7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04年2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18类钱包、书包等商品上。2018年9月3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8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证据1虽表明浙江芝麻开门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代理商;但证据2申请人与浙江芝麻开门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则显示腰包、书包、洗漱包仅作为赠品向浙江芝麻开门有限公司提供;证据3中的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出库单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4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8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