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80621 - 商评字[2020]第0000055441号 - 申请人:深圳市盈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4680621号“拼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441号

       

      申请人:深圳市盈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0621号“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9737号商标、第16507404号商标、第19198845号商标、第26606192号商标、第21552573号商标、第1969031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等光盘证据(证据见第34382252号驳回复审案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1、引证商标五经无效宣告程序,在包装设计服务上予以宣告无效,在测量等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2、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已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拼”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技术研究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