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波斯坦 BOST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13317385号“波斯坦 BOSTA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43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玻思韬控释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胡志会
      
      申请人因第13317385号“波斯坦 BOST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750号决定,于2019年04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市场调查及网络检索,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无特殊标记的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授权河南波斯坦化妆品有限公司、香港波斯坦海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姿采化妆品厂使用复审商标的《品牌商标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营业执照;
      2、香港波斯坦海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姿采化妆品厂加工“波斯坦 BOSTAN”等品牌化妆品的《委托加工合同》;
      3、产品包装图片(原件及复印件)、加盟店门头图片及部分店铺营业执照;
      4、检验报告;
      5、香港波斯坦海娜化妆品有限公司订单清单;
      6、香港波斯坦海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河南波斯坦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共赢协议书首页和尾页;
      7、河南波斯坦化妆品有限公司所获荣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4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类肥皂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证据1商标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仅能证明河南波斯坦化妆品有限公司、香港波斯坦海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姿采化妆品厂从被申请人处取得了使用复审商标的许可,尚需实际的使用证据方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委托加工合同没有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其已实际履行;证据3相关图片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及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4检验报告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并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所标识商品在指定期间内已投入市场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5中的订单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6合作共赢协议书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7相关荣誉证书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核定的第3类肥皂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