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4257735号“红城庄园”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54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戚立昌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内蒙古红城一九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57735号“红城庄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277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推广,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注册并使用的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检验报告;商品标贴及产品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在此不再予以赘述。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予被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姚强342128760730021于2004年9月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经异议程序,于2011年3月27日发布异议裁定送达公告,详见《商标公告》第1257期。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06年8月1日转让至戚立昌,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可以证明其已授权北京君星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本案复审商标,许可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包含指定期间。申请人提交的被许可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明确写明了“红城庄园”品牌产品,商品为红葡萄酒,其后所附的发票可以证明合同已被实际履行。申请人提交的商品标贴及产品图片、产品总经销合同及授权书可对上述证据予以佐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在红葡萄酒商品上,申请人的被许可人已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红葡萄酒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