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880562号“适时蔻XXCOM”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15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莱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瑞士新新精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3880562号“适时蔻XXC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401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5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在“钟、表、钟表构件、手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无法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有效性进行检验,且根据申请人从市场上了解到的情况,复审商标并未在指定商品上进行真实、公开、合法的实际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钟、表、钟表构件、手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复审商标档案;
3、产品检验报告;
4、马可波罗、国美、苏宁易购、7788商城、阿里巴巴、亚马逊、被申请人官网销售页面;
5、关于《陪我流逝了4年的时光--适时蔻5267G》的文章;
6、“适时蔻XXCOM”门店及手表展示照片;
7、部分销售订单;
8、百度百科以“XXCOM”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市越秀区新新精诚礼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6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别针(饰品)、银饰品、装饰品(珠宝)、玉雕首饰、钟、表、钟表构件、手表”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08年8月28日经核准转让至瑞士新新精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钟、表、钟表构件、手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指针式石英手表检验报告、网络销售页面、“适时蔻XXCOM”门店及手表展示照片及介绍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手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钟、表、钟表构件、手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钟、表、钟表构件、手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