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6060284号“南京路亨得利”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16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
申请人因第6060284号“南京路亨得利”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431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商业管理辅助、市场分析、饭店管理、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合法注册并持续使用的商标,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该商标经过申请人持续使用及宣传,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商业管理辅助、市场分析、饭店管理、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
2、广告合同、《缤纷市场》栏目超值套装广告及(缤纷市场)广告特约监播记录;
3、店铺及产品包装袋照片。
另查, 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5月21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复印、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商业管理辅助、市场分析、饭店管理、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商业管理辅助、市场分析、饭店管理、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复审商标档案;证据2、3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及核定使用服务,且证据2广告合同缺乏实际履行证据予以佐证,证据3无法确认其形成时间。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商业管理辅助、市场分析、饭店管理、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商业管理辅助、市场分析、饭店管理、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