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3404407号“泰迪世界Teddy World”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243号
申请人:泰迪熊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盛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3335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创立于2006年,是中国本土具有资深经验专业的品牌授权公司团队。被异议商标与第21294076号“TEDDY&FRIEN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77570号“精典泰迪 CLASSIC TED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设计理念等方面相近,且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模仿或抄袭。原异议人对泰迪熊系列拥有版权,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的著作权。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原异议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的主要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识别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形、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观上并无模仿和抄袭原异议人的版权作品。被异议商标并不是恶意注册,并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关联公司缘豆儿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最早注册泰迪熊商标的台湾地区检索报告复印件;关联商标使用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泰迪世界 TEDDY WORL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香精油”等。异议人引证注册在先的第21294076号“TEDDY&FRIENDS”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洗发液、洗洁精、香精油”等。双方商标英文构成区别明显,不易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汉字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英文含义具有一定区别,并非对应关系,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注册在先的第10277570号“精典泰迪 CLASSIC TEDDY”商标(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香皂、清洁制剂、香精油、皮革保护剂(上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的中文显著标识部分均为“泰迪”,若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是具有关联的系列商标,从而造成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泰迪珍藏系列形象之图库系列”等美术作品未构成近似,因此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理由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设计、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泰迪世界 Teddy World”商标自2013年就享有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第10336357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所有,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洗发液;洗面奶”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原异议人对其提出异议,经异议审查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为原异议人所有,其申请日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洗洁精;清洁制剂”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7年8月13日获准初步审定,并于2017年11月13日获准注册。
引证商标二为新宇有限公司所有,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结合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审理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二并非本案原异议人所有,且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原异议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原异议人援引引证商标二主张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主张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异议主体资格的要求。
根据审理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的初步审定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冲突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原异议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泰迪熊系列中的文字部分为常见的字体表现形式,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尚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关于焦点问题三,原异议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其所获荣誉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