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泰迪熊 TEDDY BEAR”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3405784号“泰迪熊 TEDDY BEAR”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241号

       

      申请人:泰迪熊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盛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3334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创立于2006年,是中国本土具有资深经验专业的品牌授权公司团队。被异议商标与第16734991号“泰迪宠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56344号“泰迪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设计理念等方面相近,且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模仿或抄袭。原异议人对泰迪熊系列拥有版权,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的著作权。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原异议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的主要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识别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形、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观上并无模仿和抄袭原异议人的版权作品。被异议商标并不是恶意注册,并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关联公司缘豆儿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最早注册泰迪熊商标的台湾地区检索报告复印件;关联商标使用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泰迪熊TEDDY BEAR”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美容服务、宠物清洁、园艺”等。异议人引证注册在先的第16734991号“泰迪宠物”商标(引证商标一)、第20356344号“泰迪之家”商标(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的“芳香疗法、按摩、卫生设备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汉字的显著标识部分均为“泰迪”,并存使用易使相关消费者将双方商标混淆为具有关联的系列商标,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泰迪珍藏系列形象之图库系列”等美术作品未构成近似,因此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理由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医院;心理专家服务;远程医学服务;美容服务;理发;按摩;宠物清洁”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设计、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观上没有任何的模仿或抄袭原异议人的版权作品,未损害任何人的在先权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所有,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4类“疗养院;园艺”等服务上,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原异议人对其提出异议,经异议审查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医院;心理专家服务;远程医学服务;美容服务;理发;按摩;宠物清洁”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2、引证商标一为中山泰迪宠物用品连锁有限公司所有,指定使用在第44类“保健;接生;健康咨询”等服务上,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为上海泰迪之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其申请日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指定使用在第44类“芳香疗法;保健;修指甲”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7年5月6日获准初步审定,并于2017年8月7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结合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审理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二并非本案原异议人所有,且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原异议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原异议人援引引证商标一、二主张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主张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异议主体资格的要求。
      关于焦点问题二,原异议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泰迪熊系列中的文字部分为常见的字体表现形式,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尚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关于焦点问题三,原异议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其所获荣誉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