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金一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992441号“金一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093号

       

      申请人:北京媄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释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2441号“金一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94452号“一诺”商标、第11629076号“一诺”商标、第36099725号“一诺 一诺尚品及图”商标、第24226784号“金诺视力Jinnuoshil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检验报告、协议书、销售代理合同等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一诺”与引证商标一、二“一诺”、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汉字“金诺”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保健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中药成药、医用眼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