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274539号“ISLM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580号
申请人:杭州爱视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4539号“ISLM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创,经宣传和使用其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突出,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2847736号“ISOMED及图”商标、第4843342号“ISOME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主营范围大相径庭。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字母组合“ISLMED”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字母组合“ISOMED”仅一个字母之差,他们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另,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主营范围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