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5760895号“M.J麦江”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868号
申请人:宿迁中江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麦健荣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8日对第25760895号“M.J麦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江麦”商标是申请人的主要品牌,经长期宣传使用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缴税证明、厂房等经营场所照片、公司简介、企业荣誉;
2、品牌内涵、商标注册信息;
3、申请人相关产品所获荣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4、产品宣传资料、展会现场、媒体报道、领导观摩照片;
5、产品购销合同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8月0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7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家禽;新鲜柑橘;新鲜槟榔;鸟食;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泥炭;新鲜甜菜;未加工谷种”商品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表明“江麦”为小麦品种名称,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亦仅将“江麦”作为小麦品种名称而非作为商标使用,同时争议商标“M.J麦江”与申请人主张在先使用的“江麦”商标亦有一定区别,且在案无其他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