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701128号“WellSkin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100号
申请人:广东薇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1128号“WellSki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经大力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WellSkins”组成,其中“Well”意为好、良好的,“Skin”意为皮肤。将“WellSkins”作为商标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禁止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