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0731232号“链链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528号
申请人:贝壳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0731232号“链链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252575号“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现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被依法转让至贝壳技术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郑婷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