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雪颜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8860928号“雪颜白”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07号

       

      申请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义才和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7日对第18860928号“雪颜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971713号“雪顔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词典解释、所获荣誉、销售照片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在异议期内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雪顔白”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套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洗面奶;增白霜;香水;美容面膜;梳妆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类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芳香精油;化妆品用香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成套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洗面奶;增白霜;香水;美容面膜;梳妆用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香精油;芳香精油;化妆品用香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