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752456号“IS ianse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982号
申请人:深圳市迈斯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2456号“IS ianse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631740号“IS语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49155号“IS及图”商标、第20299352号“IS INSTITUT DE SOUD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有自身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已增强了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认读、外观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的知名度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