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DURAMES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3978号“DURAME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137号

       

      申请人:ADVANCED SUTURE,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3978号“DURAME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固有显著性,为申请人臆造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且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已获准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及在其他国家注册情况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硬脑膜网状物”,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核定的外科修补用网状织物等商品上,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鉴于《商标法》的地域性原则,申请人所举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使用等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