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71826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913号
申请人:云智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82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经营特点构思而成的,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761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438749号“百度网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35596号“腾讯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图形设计风格、表现手法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VI设计方案、官网截图、宣传册、荣誉资质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19)第555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未形成显著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