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9387810号“打忽拉DAHUL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857号
申请人:亳州市进贡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信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87810号“打忽拉DAHU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93103号“打忽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229756号“打忽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有较大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分别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委托加工协议、销售合同、发货单、微信转账记录、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图片、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于异议程序中被准予注册。
2、引证商标二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汉字,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