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08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513117号“GM08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207号

       

      申请人: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3117号“GM08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指定使用的商品并不存在直接关联性,且“GM”为申请人公司英文名称缩写,经查询在第29类商品上已有多件包含“GM”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GM”是神经节苷脂的简称,是一种复合糖脂,存在于哺乳动物细胞中,特别是神经元细胞的胞膜中,是神经细胞膜的天然组成部分,将该文字使用在其指定的食用燕窝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