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5148183号“天天主食TTZ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63号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来福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西蔡惠园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48183号“天天主食TTZ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5923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面包、馒头、花卷、包子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未收到有关提供使用证据的函件,故申请人丧失了进行答辩及提交使用证据的机会。二、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人作为个体工商户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若撤销复审商标将给申请人造成正常生产经营上的困难,带来不良影响。综上,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及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店铺员工出具的证明;
2、申请人店铺使用的包装袋及其售卖的食品图片;
3、申请人店铺的销售票据;
4、申请人店铺销售的视频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2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30类面包、馒头、花卷、包子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3月20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8年10月8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3、除复审商标外,申请人在第30类馒头、花卷、包子等商品上还注册了第5388504号“思香源AFTERTASTING INCESSANT及图”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和我局的撤销决定,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指定的第30类面包、馒头、花卷、包子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系自制材料,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3销售小票未体现申请人且未体现复审商标,同时结合审理查明事实第3项,除复审商标外,申请人在第30类馒头、花卷、包子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还注册了第5388504号“思香源AFTERTASTING INCESSANT及图”商标,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难以直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面包、馒头、花卷、包子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