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FF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2634520号“FF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34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金珍蕊
      委托代理人:广州法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燕
      
      申请人因第12634520号“FF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697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一直实际有实际使用,经宣传和推广已被消费者接受、认可,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被许可人广州佐潮服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产品图片;
      3、微信推广截图;
      4、委托丰怡厂(王茂贵)的生产加工合同、电子回单截图;
      5、委托广州枫景服装有限公司的生产加工合同、被委托人营业执照;
      6、委托素达制衣厂(刘洪亮)的生产加工合同、电子回单截图;
      7、广州市番禺区沣兴拉链厂的对账单、广州市番禺区沣兴拉链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截图、送货单;
      8、广州索归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对账单、广州索归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截图、送货单;
      9、与南京磊佳道服饰有限公司的订货合同、南京磊佳道服饰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截图、销售单;
      10、与南京摩诺服饰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南京摩诺服饰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截图、销售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3年5月23日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4年10月13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证据1仅可证明被许可人广州佐潮服装有限公司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资格;证据4、6合同上显示的有本案复审商标“FFO”及“针织T恤、夹克”商品,电子回单显示已付款,故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针织T恤、夹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针织T恤、夹克商品与服装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另,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婴儿全套衣;雨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