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懂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312287号“懂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595号

       

      申请人:深圳懂我集智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2287号“懂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91544号“懂我”商标、第14919831号“懂我”商标、第27371313号“我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懂我”系列商标的延续,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了高度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酵母;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酵母;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仅文字顺序不同,若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酵母;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酵母;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