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920338号“秦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568号
申请人:陕西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影视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0338号“秦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00889号“秦汉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关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61022号“秦汉牌魔芋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放弃在“电影发行”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在除“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外的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电影发行”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影发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