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510229 - 商评字[2020]第0000060712号 - 申请人:广州不觉堂茶文化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5102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712号

       

      申请人:广州不觉堂茶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02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含义及创意来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59745号“不”商标、第32268454号“喂你不”商标、第10908039号“不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茶为主的饮料;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汉字“不”,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