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09397 - 商评字[2020]第0000052873号 - 申请人: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709397号“G-GA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873号

       

      申请人: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誉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9397号“G-G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11241号“G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49504号“金蝶 G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73006号“G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787649号“中液 G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361855号“GAS LIA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于2019年8月14日经驳回复审程序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93834号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评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企业经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四的英文部分,且未形成其它含义。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