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9572号“AKEBON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158号
申请人:ASAHI INTECC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9572号“AKEBO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AKEBONO”为日本罗马字,其功能犹如拼音在汉字中所发挥的作用。对中国消费者而言,该单词非固定英文单词,通常会被认为其为臆造词,不会对其含义产生理解。没有日语词典将“AKEBONO”直接解释为“黎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4584号“黎明 LI MING”商标、第33265993号“黎明”商标、第33265996号“黎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将申请商标在第10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行政裁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撤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被驳回决定驳回注册申请,且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均为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导管及其零部件和附件、消化器官扩张器及其零件和附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AKEBONO”可译为“黎明”,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文字“黎明”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