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赛车未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855625号“赛车未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921号

       

      申请人:克理普敦未来媒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5625号“赛车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30902号“赛创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217935号“赛米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介绍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写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书写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赛车未来”与引证商标一“赛创未来”、引证商标二“赛米未来”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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