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INFLU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684183号“INFLU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027号

       

      申请人:上海时尚之都促进中心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684183号“INFLU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6708号商标、第5246709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08664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