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301193号“小燕飞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314号
申请人:北京道车道社区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1193号“小燕飞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67035号“小飞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68480号“小燕画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24875号“小燕画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774281A号“小燕栗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小燕”。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