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百味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786996号“百味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165号

       

      申请人:李昕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6996号“百味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79788号、第6378208号、第25053033号、第25812187号、第14758757号、第20884586号、第8980567号、第1450707号、第8324321号、第5550351号、第4742920号、第756519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谷类制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百味缘”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百味禾缘”、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汉字“百味同缘”、引证商标六“百味和缘”、引证商标七显著认读汉字“百味和缘”、引证商标十二显著认读汉字“百味禾缘”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其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汉字“佰味源”、引证商标四“佰味源”、引证商标八显著认读汉字“百味園”、引证商标九“百味園”、引证商标十“百味园”、引证商标十一显著认读汉字“百味园”的呼叫相同,在文字构成、字形、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糕点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