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申威 SUNWA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709028号“申威 SUNWA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224号

       

      申请人:中新申威(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09028号“申威 SUNW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7929号“申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38718号“申特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29869号“SUN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29870号“SUN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334272号“上为SUN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518153号“SUN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531740号“尚纬股份SUN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56809号“SUN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402262号“SUN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3539875号“尚纬股份SUN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8403033号“SUN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7265971号“SUN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211430号“SUNWAY太阳之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3536970号“尚纬股份SUN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9779672号“SUN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3127272号“SUN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七、十四、十六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2、引证商标十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十二、十四、十六已被驳回,故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三、十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三、十五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三、十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三、十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