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08587 - 商评字[2020]第0000060961号 - 申请人:江苏顺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7085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961号

       

      申请人:江苏顺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85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2786号图形商标、第17182335号“云中燕YUN ZHONG YAN及图”商标、第9945293号“金花银瀑JIN HUA YIN PU及图”商标、第10237942号图形商标、第12850033号“晋方JINF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图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之间已经并存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食用麦芽;麦芽糖;食用预制谷蛋白”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方便面;面条;糖;食用预制谷蛋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及引证商标二、三、五的重要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