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74454号“Supre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088号
申请人:国际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敬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4454号“Supre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75841号商标、第17380211号商标、第18200143号商标、第18846177号商标、第30421601号商标、第32453572号商标、第16320862号商标、第25563773号商标、第28707680号商标、第29312577号商标、第30398301号商标、第30720428号商标、第31206914号商标、第31663368号商标、第31861685号商标、第32029932号商标第32217258号商标、第32278900号商标、第32278903号商标、第32448455号商标、第32545165号商标、第25550876号商标、第17076038号商标、第17380212号商标、第25032435号商标、第29773236号商标、第29773237号商标、第29773238号商标、第29792797号商标、第32435748号商标、第31273518号商标、第31281022号商标、第30395870号商标、第26182434号商标、第27032539号商标、第28707667号商标、第29675123号商标、第30430218号商标、第30656817号商标、第30658466号商标、第30733790号商标、第30786928号商标、第30912392号商标、第31048196号商标、第31153646号商标、第31172825号商标、第31360006号商标、第31595129号商标、第31726592号商标、第31733554号商标、第31842151号商标、第31867769号商标、第32049794号商标、第32092956号商标、第32152277号商标、第32272572号商标、第32274262号商标、第32407338号商标、第32435642号商标、第32542917号商标、第32548445号商标、第29164764号商标、第29164767号商标、第30610416号商标、第30912731号商标、第32302783号商标、第26146949号商标、第30329255号商标、第30779299号商标、第32449459号商标、第30626594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七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八至二十二、三十四至七十一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一至七、二十三至三十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包、钱包(钱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至三十三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衫、有檐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三至三十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二十三至三十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