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AAK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7469号“TAAK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54号

       

      申请人:沃拉克特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7469号“TAAK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03824号“钛氪TAKA”商标、第16032562号“TAKA”商标、第18775668号“TAKA”商标、第18786405A号“TAKA!”商标、第18776391号“TAKA”商标、第15303965号“钛氪TAKA”商标、第16032827号“TAKA”商标、第18776372号“TAKA”商标、第18776514号“TAKA”商标、第15303954号“钛氪TAK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制饮料机、篮式压榨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电动制饮料机、榨油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章(印)、自来水笔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印章(印)、书写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浮动容器、食品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九、十核定使用的非金属浮动容器、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7、16、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