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宿系之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0867761号“宿系之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117号

       

      申请人:浙江大美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叶顺建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2日对第30867761号“宿系之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拥有的第23466490号“宿系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29354022号“宿系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
      3、被申请人注册了400多件商标,其注册行为不具有实际使用的意图,是对商标资源的浪费。
      4、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行为。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设计理念、委托加工合同、宣传证据、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治晒伤用药剂、膳食纤维等商品上,2019年4月14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由医十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薰衣草油、芳香精油等商品上,2018年3月21日获准注册。2018年5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名下。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8年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201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
      4、被申请人名下拥有400多件商标,其中包含“LASH PARADISE”商标、“戴佳碧”商标、“索杜王”商标、“白绷带”商标、“黑绷带”商标、“泰姬陵”商标等。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4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二已申请注册但未获得初步审定,而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注册商标,故本案应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治晒伤用药剂、膳食纤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薰衣草油、广告等商品/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故三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宿系之源”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治晒伤用药剂、膳食纤维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相关规定。
      3、据查明的事实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400多件商标,其有与法国睫毛膏品牌相同的“LASH PARADISE”,日本睫毛膏品牌相近的“戴佳碧”,英国王室奢饰品品牌相同的“索杜王”,法国面霜品牌相同的“白绷带”、“黑绷带”,泰国著名景点名称相同的“泰姬陵”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或知名景点名称相同或高度近似。被申请人亦未在答辩中就其注册的商标情况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