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0906445号“A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796号
申请人:中山市超级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亚太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06445号“A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1886号“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89753号“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05111号“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634072号“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402417号“A AJUN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张文
申琼珊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