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NEO TOO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4129号“NEO TOOL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105号

       

      申请人:托派克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4129号“NEO TOOLS及图”商标在第10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并非直接表示了商品本身的特点。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0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NEO TOOLS”关联商标的注册证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为“NEO TOOLS”,其指定使用在“防噪音耳塞”等复审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其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