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73817 -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96号 - 申请人:葆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573817号“葆仕卫康 Bosewelc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96号

       

      申请人:葆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3817号“葆仕卫康 Bosewelc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36052号“葆倍卫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缘差异巨大,且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标有申请商标的产品手册照片、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故本案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显著部分“葆仕卫康”与引证商标“葆倍卫康”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2类果汁、葡萄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果汁、软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人所述地缘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