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IOSTR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831290号“BIOSTR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583号

       

      申请人:长沙邦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1290号“BIOSTR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9978号“waka moto STRONG”商标、第4876611号“STRONG”商标、第5576880号“STRONG”商标、第12553216号“STRONG”商标、第7867659号“STRONG”商标、第7838013号“STRONG”商标、第12815990号“贝尔庄 Bio str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证书、版权登记证书、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以复印件的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IOSTRONG”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外文“STRONG”、引证商标二至六“STRONG”、引证商标七独立识别外文“ Bio strong”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卫生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人用药、消毒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