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9539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30号
申请人:上海泽东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州华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53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25176号图形商标、第33336927号图形商标、第7186038号图形商标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十四类、第二十五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