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ELECTRONIC AR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002441号“ELECTRONIC AR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000号

       

      申请人:电子艺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2441号“ELECTRONIC A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其他商标的延续注册申请,且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41229号“MENFOND ELECTRONIC 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放弃对于“ELECTRONIC ART”部分的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主打字号,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情况、获奖情况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ELECTRONIC ARTS”,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