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835800号“quatt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004号
申请人:奥迪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35800号“quatt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45070号“QUATTRO”商标、第G1172038号“QUATR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三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quattro”,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6类上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金属徽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标志牌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第12类上指定使用的陆、空、水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婴儿车(摇篮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