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441817号“BIEMLFDLKK GOLF
FASH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378号
申请人: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41817号“BIEMLFDLKK GOLF FASH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60122号商标、第5939598号商标、第3156891号商标、第4156569号商标、第10281625号商标、第6106984号商标、第13243675号商标、第1796725号商标、第13236531号商标整体外观、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