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9866196 - 商评字[2020]第0000059046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9866196号“瓜子”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04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应启
      
      申请人因第9866196号“瓜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88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在2015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已将“瓜子”打造成覆盖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的多领域知名品牌,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的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融资及入选独角兽榜单的相关报道;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信息;
      3、商标授权书;
      4、申请人“瓜子”官方网站界面及备案信息、手机APP相关资料;
      5、易观千帆的移动应用数据排名等相关行业排名信息;
      6、申请人内部统计的“瓜子”网站及APP浏览量;
      7、申请人“瓜子”检索资料;
      8、申请人“瓜子”线下交易会的相关报道;
      9、申请人提供娱乐服务的相关资料;
      10、相关在先裁定书、行政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北京鑫秀伟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书籍出版、新闻记者服务、原文稿撰写(广告稿除外)、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节目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服务上,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0日,2016年11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2、2018年9月10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19年6月10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仅为企业信息、商标授权情况及行业排名等情况,与本案焦点问题并无直接关联;证据7、8中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复审服务;证据9中的媒体报道中申请人仅作为赞助商,并未实际提供娱乐服务,故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有效证据,证据10与本案焦点问题亦无直接关联。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