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9322637号“银礼世家”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03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信德缘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吉通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风妹
申请人因第9322637号“银礼世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518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在2015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银饰品、钟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申请人专卖店及银饰首饰产品照片;
2、申请人商标销售发票及发货单;
3、申请人与经销商所签订的购销合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珠宝(首饰)、贵重金属艺术品、钟、表、首饰盒、银饰品、宝石、贵重金属合金、金刚石商品上,有效期至2022年4月20日。
2、2018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9年7月16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深圳市信德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销售发票及其对应发货单证据表明深圳市信德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即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实际生产和销售了“银礼世家”牌银手镯、银项链等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银饰品”及与其为类似商品的“珠宝(首饰)、贵重金属艺术品、宝石、金刚石”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钟、表、首饰盒、贵重金属合金”商品,且上述商品与“银饰品”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珠宝(首饰)、贵重金属艺术品、银饰品、宝石、金刚石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