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Koup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4976号“Koup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672号

       

      申请人:COUPANG CORP.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4976号“Koup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第15520222号“抠抠支付 koupay.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提供在线金融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