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6882611号“MORETT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05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邦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莫莱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6882611号“MORETT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007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2015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了解,被申请人并未在中国在指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查阅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有效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应予以采信。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介绍被申请人业务内容的杂志;
2、被申请人在上海开设分公司的媒体报道;
3、关于被申请人产品的媒体报道及杂志介绍;
4、被申请人参加展会的照片及相关报道;
5、被申请人为客户开具的商品销售账单。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中国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聪慧五金网”关于2017年德国塑料工业展览会Fakuma的基本信息介绍;
2、被申请人在中国的商标申请列表及商标档案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8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冷却设备和装置、干燥器、空气加热器、吹干设备和装置、干燥设备、空气干燥器、干燥装置、冰箱、冷却装置和机器商品上,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3日。
2、2018年9月12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9年6月12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公开、真实、规范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或使用主体非被申请人,或未显示复审商品,部分证据虽显示了复审商标,亦未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产品名称。综合在案证据,被申请人未能就复审商标本身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充分举证,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公开、真实、规范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