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蔡胖子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5402569号“蔡胖子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01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万祖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蔡均秀
      
      申请人因第5402569号“蔡胖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500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2015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亦未许可给相关企业进行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有: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被申请人经营“蔡胖子鱼庄”店面及店内照片打印件;
      3、被申请人“蔡胖子鱼庄”的发票领用记录打印件及其开具的餐饮发票原件;
      4、被申请人“蔡胖子鱼庄”缴纳天然气费专业收据原件;
      5、被申请人名片原件、“蔡胖子鱼庄”点菜单原件;
      6、大众点评应用程序上关于被申请人经营“蔡胖子鱼庄”的订餐信息及消费者点评。
      我局向申请人寄发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服务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11月6日。
      2、2018年9月30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2019年6月26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长寿区长寿湖镇蔡胖子鱼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证据3、5、6中的餐饮发票、点评信息及点餐单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实际提供了餐饮服务,复审商标起到了区别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故复审商标在餐厅、餐馆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3月30日